


塔城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距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580公里,总人口13万人,有汉、哈萨克、回、维吾尔、俄罗斯等25个民族。西部、北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接壤边境线长150多公里,市区距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巴克图口岸仅12公里,是新疆三个沿边城市中距口岸最近的城市。
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经国务院特区办批准成立。合作区东依塔城市,西邻口岸,规划面积6.5平方公里。合作区自成立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的直接关怀下,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城市经济进一步繁荣为宗旨,在0.95平方公里的起步区内,围绕“六通一平”进行了大量扎实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配套完善,为合作区的长远发展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合作区发展到目前,已拥有人口已近2万,各类企业近50家。九二----九六年,合作区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57397万元,九七年实现工业总产值6893万元,同比下降10.9%,九八年实现工业总产值6785万元,比九六年下降12.6%,自一九九二年塔城市和巴克图口岸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开放以来,尤其是巴克图口岸一九九五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向第三国开放以后,塔城市的经济迅速繁荣起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边境地贸易发展很快,至一九九八年年底,由巴克图口岸易货贸易出入境货物总量达66.42万吨,总值31.92亿元人民币,以独联体国家为主的外国客商来塔城购物出口货物19.96万吨,总值19.49亿元人民币。一九九八年,由巴克图易货贸易出入境货物总量达8.6万吨,总值近7亿元人民币,旅游购货出口货物总量3.3万吨,总值3.66亿元人民币。
塔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发挥国家对外开放城市的优势,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切实保障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境内、塔城市以外的投资者在塔城市注册登记新办的工业企业、收购兼并工业企业或从事外向型经济及对外仓储物流企业。
(二)自治区以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金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独资等形式在塔城市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收购兼并工业企业或从事外向型经济及对外仓储物流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二、土地资源优惠政策
(三)对国内外、区内外各种所有制经济利用城镇规划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以外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后五年减半征收土地租金,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从收益年度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依法以最低价出让。
(五)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凡进入我市东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号),其土地出让金可免缴70%,对地方留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委政府批准后,可投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改造,但不参与企业经营。如企业因经营出现问题而终止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七)在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简称合作区)投资兴办工业生产项目的,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国家法定税率计征后,由市财政连续三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对进入地方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可将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或需征迁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征迁费,严禁各种搭车收费,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续期使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享受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十)在我市兴办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所需土地视同为农业用地,在养殖场(小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办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在塔城市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在2010年后按自治区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在塔城市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2010年后按自治区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十五)在塔城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
(十六)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费政策如出现交叉的现象,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十七)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由市财政连续5年向企业返还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四、项目建设期优惠政策
(十八)塔城市以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除重度污染性企业和高危企业外,其它企业环评、安评、质检手续一切从简。
(十九)塔城市以外企业在我市投资生产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施工企业职工劳保 “五金”、质监费、房产登记费、破路费和工本费除外的其他行政收费免收。(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十)塔城市以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凡应由施工企业缴纳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要求项目业主代扣、代缴。
五、其它优惠政策
(二十一)凡来塔城市投资兴业的投资人及企业的骨干成员到我市工作,其户口留在原籍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学生待遇,免收借读费。
(二十二)凡来塔城市投资或工作的投资者,自己及其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免费(工本费除外)为其办理城镇户口,在各方面与我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三)凡在塔城市注册的企业,需出境进行商务活动的,市外事办协助办理出国手续和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
六、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已发布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五)本办法由塔城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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