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5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也是新疆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总体规划面积59.1km2。
乌鲁木齐高新区成立以来,坚持从新疆实际出发,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工业为宗旨,立足新疆资源优势转化,大力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初步建成全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和现代化科技新城区,已成为新疆区域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和增长极。
乌鲁木齐高新区实行“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科技厅归口管理,重大科技业务隶属科技部火炬中心”的管理体制。乌鲁木齐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是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地级建制,代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高新区内经济社会事务,行使市一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对高新区所辖开发建设区、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乌鲁木齐高新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均为自治区直属分局,行使省级职能部门管理权限。乌鲁木齐高新区通过实施“一区多园”战略,寻求更多发展契机。
乌鲁木齐高新区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原则组建行政管理机构,现有行政编制44名,事业编制77名,直属七局一办,一局多能、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竞争上岗、全员聘用,从根本上解决了原有行政模式的痼疾,着力打造诚信园区、服务园区、创新园区,在全疆树立起了国家高科技专业园区的品牌。
目前,乌鲁木齐高新区已建成钻石城中央商务区,邻近城市主干道的北区工业园和正在全面建设的甘泉堡高新工业园,设有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新疆国家大学科技园、百花村软件园、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乌鲁木齐中亚科技合作园等多个科技创业孵化园区,初步形成了钻石城中央商务区、产业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区、工业园区以及区外园区的发展格局。
钻石城中央商务区主要聚集科技信息、经贸、人才、金融等社会资源,重点发展总部经济,体现服务能力;火炬创新创业园区以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为依托,聚集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等创新资源,体现创新能力;北区工业园和甘泉堡高新工业园区,主要聚集符合产业导向的新型工业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体现快速发展能力。
依托新疆产业基础、产业资源禀赋,从推动新疆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出发,从切实提升区域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契合配套出发,已明确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煤炭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六大产业作为主导产业方向。
2005年高新区发起成立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亚市场战略联盟”,联合全国高新区一同“走西口”。2006年在国家科技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成功举办了“第四届全国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亚市场战略联盟第二届理事会”,联盟入盟成员达到54个,其中国家级高新区38个;此后,设立了中亚科技合作园(国际科技合作孵化器)并开通运行了中、俄文版的中国高新区中亚联盟网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了联盟联络处。
2007年9月,在国家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下,高新区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成功举办首届“中国高新技术及产品展览会”,来自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和30余家哈方科技园区、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参加了展会,参展项目300多个,双方签订合作项目26个,签约总金额4.3亿美元,居目前国内在中亚地区举办展会签约金额的首位,成为中哈建交15年以来规模最大、展品最丰富、效果最好的一次展会,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内知名企业开拓中亚市场搭建了平台。
“十一五”期间,高新区将继续发挥与中亚国家良好的经济、政治合作关系,以自身区位优势为基础,以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和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为目标,继续完善区内基础设施配套,通过招商引资延长相关产业链,强化产业关联性,不断增强国家级高科技专业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全力推进“一区多园”战略,按照“诚信区、品牌区、无费区、服务区”的现代化园区建设思路,将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建成西部一流、辐射中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高科技专业园区。
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引进世界5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②引进国内2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③引进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④引进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主要奖励标准列举:
①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②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③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④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⑤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非生产性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投入)的中介人,按第一年企业实际交纳税收的10‰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1、凡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并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税务部门审批后,从认定之日起(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部门审批,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后,技术产品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和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自治区空白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返还其入高新区财政国库的部分)。
3、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税务部门审批,投资高新区新建区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办企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以及在高新区起步区内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营业税三年。
4、在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在高新区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内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与高新区新建区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
5、凡在高新区内的生产性投资项目,除国家限制项目外,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非生产性投资项目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报经项目批准单位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期缴纳的办法。
6、在高新区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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