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工业园区,是克拉玛依市委、市人民政府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石油化工及下游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2005年3月28日,自治区批准园区为自治区级重点化工园区。2005年3月30日,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投资建设的20万吨/年甲醇项目开工奠基,标志着园区开发建设正式拉开帷幕。
园区遵循产品项目一体化、公用辅助一体化、物流传输一体化、环境保护一体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的“五位一体化”的理念,通过对园区内石油和天然气油田技术服务等产品项目、公共辅助、物流传输、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的有机整合,为投资者提供最佳的投资环境。园区的发展思路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充分利用克拉玛依油田和中亚地区丰富的油气资源,依托雄厚的炼油化工基础,发挥本地人才、技术优势,以建立自治区级重点石化园区为契机,以创建国家级石油化工基地为目标,按照“政府服务、企业开发、财政支持、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模式,统一规划管理,滚动开发建设,把园区建设成为功能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聚集效应突出、产业特征明显、辐射带动力强、投资环境一流的现代化石化工业园区。
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工业园区享受《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优惠政策》〈新克政发(2004)1号文件〉鼓励、支持国内外的各类企业(包括驻市中央企业等以独资、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单独纳税企业)和个人在克拉玛依投资发展。经市人民政策确定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其项目前期费用由财政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
(一)对投资石油化工及下游产品加工业的项目,自投资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拨给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前3年30%、后2年10%拨付;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含1亿)的,按前3年40%、后2年20%拨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前3年50%、后2年25%拨付。
(二)对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从事石油化工及下游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上述相应规模的,财政支持同比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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