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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新疆站 > 新疆园区招商 > 新疆和硕经济开发区
  • 新疆和硕经济开发区
关注度: 8176  发布时间:2016-02-14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石油化工造纸 电子信息IT行业 农副产品 高新技术
园区面积:30平方公里(已开发1.33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巴州和硕县水磨东街17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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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概貌:

199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其中国家公告面积1.33平方公里),以老314国道为中心线,东至塔哈其乡,南至苏哈特乡道路,西至兵团农二师24团高速公路高桥,北至新314国道。

发展优势:

距离乌鲁木齐市380公里,离巴州首府库尔勒98公里,交通便利,距铁路上站30公里,新老314道横贯县城。开发区与县城紧密相连,距火车站、飞机场较近,现有的老314国道及县城道路与开发区道路相接,形成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

和硕县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储量大的有原盐、芒硝、花岗岩、石灰石、磷矿石、铁矿石、云母、石膏、大理石、石棉、方解石、重晶石、煤、铝矿石、白钨矿、金矿、铜矿等,特别是“花岗岩”资源储量大,品种多,目前已探明的储量为2800多万立方米,成矿面积250平方公里,主要品种有“马兰红”和“和硕红”系列品种在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另外也开发了“天山红梅”、“金皇后”、“双井红”等品种,其中“马兰红”、“天山红梅”等已在国家建材局注册。

产业定位:

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特色畜牧业、特色林果业,重点培育和扶持农副产品、以石材加工为主的矿产开发和旅游开发三大支柱产业。

发展现状:

2008年实现工业增加值0.7亿元,实现利税670万元。累计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9亿元;已开发土地面积1.6平方公里,达到五通一平;累计完成企业生产性投资1.5亿元;入驻企业17家,就业人数达1217人。

园区项目:

园区2008年招商引资5070万元,实际引进资金5070万元,改扩建项目2个,完成投资1000万元。重点项目有:丁丁食品扩建项目、中纤板二期工程、金硕添加剂改造。

巴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www.xjxnw.com 新疆兴农网2005-10-27 18:24:38 浏览次数:

凡符合国家和我州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投、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

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税务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在我州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曰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州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后收企业所得税。

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接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我州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来我州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种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区外投资者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内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固有土地使用权。

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及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

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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