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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新疆站 > 新疆园区招商 > 阿拉山口工业园区
  • 阿拉山口工业园区
关注度: 7742  发布时间:2016-02-14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轻纺服装微电子 石油化工造纸 生物医学科技 电子信息IT行业 现代服务 能源材料
园区面积:41.49平方公里(已开发10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阿拉山口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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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阿拉山口工业园(一园三区)成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园区规划总面积41.49平方公里,分为阿拉山口工业区(规划面积27.66平方公里)、博乐工业区(规划面积3.83平方公里)、精河工业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经过几年的建设,阿拉山口工业园建成区初步完成了园区“三通一平”等基础性工程,整体框架基本形成。截止2010年,阿拉山口工业园区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85亿元(其中博乐工业区完成投资2359万元,精河工业区完成投资1125万元,阿拉山口工业区完成投资3.5亿元),建成面积已达15.91平方公里(其中博乐工业园区建成区面积1.69平方公里,精河工业区建成区面积3平方公里,阿拉山口工业园区建成区面积11.22平方公里),入驻企业34家,实现工业增加值5.07亿元,占全州工业增加值的46.4%。

阿拉山口优惠政策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简称博州)地处祖国西北边陲,与哈萨克斯塔共和国接壤,博州的阿拉山口是第二亚欧大陆桥上我国向西西开放的第一门户,是铁路、公路并举的国家一类口岸。博州拥有边境贸易经营权,随着第二亚欧大陆桥的运行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将建成重要的边境贸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搞活边贸,除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州人民政府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 土地使用优惠

1、凡在博州范围内独资、合资、联营新建企业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在城镇规划内或占用耕地的可按当地最低标准收费。在城镇规划区外不占耕地的,可优惠50%。

2、凡在阿拉山口独资、合资、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在规划区内可实行优先划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费);凡在阿拉山口设立办事机构所需用地的,可按当地最低标准收费,在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出让、出租,价格优惠40-50%

3、凡在阿拉山口兴办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免收土地使用税(费);在博乐市城区内征用土地按最低标准收费。

4、凡在阿拉山口从事农、林、牧、渔独资开发经营的,资源开发费优惠50%;免收土地使用税(费)。

5、凡在博州兴办高科技项目,非耕地无偿划拨。

二、 税收优惠

6、凡在博州独资、合资、联营新建扩建的项目,一律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并免购重点建设债券。

7、对投资开发农、林、牧、渔生产基地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投资520万元以上的新开发项目,免征农业税10年,免征农林特产税5年。

8、凡来博州投资生产以农牧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如棉纺、毛纺、制裘、制革、食品等)、化工、电子等系列产品和其他外向型产品(烟、酒、化妆品及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税收的除外),可免征产税、所得税3-5年。合资联营企业税收减免史限于新增部分。

9、凡独资、合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建设,免征产品税5-7年,免征所得税10年。

10、凡独资、合资开发旅游建设,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11、合资、联营企业的立项、审批、开业等手续由我方办理,实现的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客方从合资、联营中分得的利润,如再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其新增部分免征产品税5年。

12、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13、凡到阿拉山口、温泉县投资办工业企业的,可免征产品税8-10年,免征所得税10-15年。

14、对创办、领办、承包外向型企业的科技和管理人员,产品60%外销的,奖励创汇利润的15%,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5、合资、联营企业,免税到期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可给予延长免税期,减税额用于还贷或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三、 外汇分成优惠.

16、凡来博州经营创汇企业,其外汇除国家留成外,其余在3-5年内全部让给企业。独资经营者,全归其所有,合资、联营企业可按比例分成或按事先双方商定协议办理。允许创汇企业将节余外汇进入外汇调剂市场。

四、 产品补偿优惠

17、合资、联营企业新增的产品,价格自行定价,产品自行销售;采用补偿贸易形式联办企业的,客方投资额用本企业产品偿还,也可用其它产品偿还,并给予优先安排运输和提供有关服务。

18、合资进行外向型农业开发的投资,用其所生产的产品补偿,期限由双方商定。

五、 科技开发优惠

19、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来博州科技开发,本着互惠互利、共担风险的原则,项目投资后,3年内所获利润60%归科研单位(院校)。兴办合资、联营高科技企业,前3年后按投资比例分成。

20、凡科技工作者直接创办、领办、承包县以下国营、集体、乡镇企业,连续3年盈利,按新增利润的10-15%,由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几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达到自治州有关规定的,其专业技术职称可高评一级。

21、凡开发州级以上新产品,按其一年新增利润的15-20%,由企业给予参加新产品开发人员一次性奖励,凡开发出口创汇产品,按其一年新增利润的20-25%,由企业给予一次奖励。

六、 边贸优惠

22、凡外地来博州举办各种订货会、供货会、展销会,我州将提供优质服务。凡建立办事机构或设立永久性展销场所,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3、凡来博州兴外向型企业,可由博州边贸公司代理与外商直接洽谈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享受进口关税减半优惠。凡参加边贸集资的,代理费还可适当优惠。

七、 其它优惠

24、凡在阿拉山口兴办工商企业,一律免收工商管理费三年。

25、凡为博州经济建设直接引进资金的单位、个人,在项目建成后,可获总引资额1-3%的一次性奖励。由受益企业支付。资金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超过5元以上的减半征收。

26、对引进有息货款或带有附加条件的资金,由引进单位会给一次性服务费(业务联系费用、本人工资自理),数额由双方商定。

27、凡为博州建设一次性投资5万元,5年还本,不计息不分红,按就业条件解决一名就业指标;如系农村户口者并解决农转非指标。

28、不论个人或团体,为博州提供信息、咨询和合理化建设,经企业采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给新增利润(投资后第一年)1-3%的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博州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欢迎全国各地单位、集体、个人,港、澳、台同胞、侨胞、外商来博州进行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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