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首府库尔勒市东南郊,距市中心8公里、火车东站5公里、库尔勒机场6公里,石油铁路专线和218国道横亘区内。开发区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直属经济开发区,坐落于库尔勒市,于2000年7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规划面积为18平方公里,实行省级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开发区在经济上全面开放,在行政上实行封闭管理,是南疆唯一一家省级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二为一体的开发区,享受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自治区“北乌南库”的发展战略和巴州“八县一市一区”的宏观经济格局,使开发区具备了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成立之日起,就肩负着“全州改革开放的窗口、新体制的试验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历史重任。
发展历程
2000年7月21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2]2002年5月,自治州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 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升格为区正县级,实行州市共建,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5年6月,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州委提出了库尉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战略决策,成立中共库尔勒市尉犁县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和库尉党委的办事机构(正县级),对原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石化工业园、尉犁西尼尔工业园、金川工业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产业”布局,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园区面积拓展到一期80平方公里、二期60平方公里,最终将形成140平方公里的“专业集成、投资集中、资源集约、效益集聚”的特色经济工业园区。
2007年12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列为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
2008年2月被升格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成为南疆唯一一家集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于一体的省级开发区。
2011年4月1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从此,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掀开了新的发展篇章。
库尔勒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一、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内空闲地,属生产性用地,且经营期在20年以上, 其土地出让金可优惠40%收取;如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减半征收。按库尔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从取得土地开发权之日起,免收5年土地使用费。
二、凡在我市投资规模较大,或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确有竞争实力的生产性企业,或隶属高科技项目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减半征收,应交部分可缓3年后交纳。
三、凡利用本地企业厂房、设备进行技改和生产,并使用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
四、外地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地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外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四、在我市开发旅游经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8年,营业税3年内由财政补贴50%。
五、外地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七、兴办畜牧养殖项目,其规模达到年养殖牛100头以上的,猪5000头以上的,鸡20万只以上的,由财政按现行贷利息贴息3年。惠政策继续享受。
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范围。通过个人关系引进资金的直接引荐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外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到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外来投资方或我市合作方认可的其他直接引荐人;外来投资者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在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一)引用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使用期3年以内的(含3年),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3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的,使用期3年以内的(含3年),按实际到位资金额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息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3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相当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的,使用期3年以内的(含3年),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3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五)引进国内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外方以资金投入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引进独资企业及项目,并缴纳税金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的,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出资奖励。
四、对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
其它优惠政策:
(一)凡来我市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从优确定其报酬,工作年限、工作方式、户籍管理、人事关系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其工龄经劳动部门认定,可以连续计算。
(二)凡在库尔勒经商开店办企业的外来人员及来库尔勒求职的大中专生,只要自愿在库尔勒申请落城镇户口的可随时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粮关系迁入库尔勒市,除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购买商品房的公民,持房产证可申请我市户口,其直系亲属也可随同迁往我市。
(三)外地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3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7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四)外地投资企业(机构)的固定员工在就医、子女就学、购置物业及安装电话时,与我市常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外地在库尔勒市企业(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库尔勒市户口的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外地投资企业(机构)在用水、用热、用电、用气、交通、通讯等方面,享受与库尔勒市内企业同等待遇,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外来投资企业在申请安装变压器、架设线路、增加容量等用电事宜上,供电部门的安装、调试费用一律减半征收。
(七)对引进国内外社会资金(财政、金融部门资金除外)和项目的团体和个人,由资金使用方给予以下奖励:引进赠与资金的,给予引资者资金额5%的一次性奖励;引进无息或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银行利息差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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