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编 2016-02-15 15:36:36
第一条 为增强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的综合实力,引导和鼓其来开发区兴建各类项目,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师和兵团直展企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开发区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将其为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的70%返还给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
第三条 用地期限在10年、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5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交纳。
第四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在开发区兴建的项目,按项目工程总投资的1.5%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其职工可申办本人和直系亲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免收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六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其职工在开发区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
第七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其职工子女在开发区入托、入学,免收除学杂费、书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在开发区新建项目所形成的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兵团内部纳入各师和直属企业统计。
第九条 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各类项目,在享受上述条款后,开发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更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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